一张多年前遗失的身份证,竟在不知不觉中将傅女士拖入一场“被监事”的风波。她从未到过上海,却成了当地一家违法公司的“监事”,直到客户提醒才惊觉身份被盗用。这场突如其来的身份困局,不仅扰乱了她的生活,更敲响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警钟。
2017年,傅女士的身份证意外遗失,发现后她立即在属地公安机关报案挂失。
本以为身份证挂失后就不再会被盗用、冒用,然而多年后,经客户提醒,她才得知自己的名字竟被登记为上海某公司监事。实际上,傅女士从未在这家公司任职,甚至没有来过上海。更糟糕的是,这家公司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余份、累计金额5000余万元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已经被吊销了营业执照。
得知情况后,傅女士立即向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该公司的监事备案登记点点盈,并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件遗失证明、询问笔录等证据。
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该公司是采取提交虚假材料的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监事的备案,傅女士对该公司的设立、变更、备案、经营均不知情,且未从事过该公司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对备案为该公司监事也未予以任何形式的事后追认,据此出具《撤销监事备案决定书》,撤销了该公司监事的备案。
傅女士认为,该公司冒用自己的姓名登记为监事,给自己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失。唐先生作为该公司的独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唐先生却表示,其并未实际参与该公司的经营,只是把身份证件出借给朋友用于注册公司,至于公司的注册和经营情况其一概不知。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盗用、冒用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该公司在未取得傅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姓名备案登记为公司监事,属于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侵犯了傅女士的姓名权点点盈,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该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唐先生作为独资股东,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综合考虑撤销备案登记产生的交通成本,以及案涉侵权行为方式、影响范围和程度等因素,人民法院判决由该公司和唐先生连带赔偿傅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一纸遗失证件,竟成他人违法“工具”。该案折射出个人信息泄露的多米诺效应。
姓名权与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盗用、冒用他人姓名,或非法处理个人信息,需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可能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出借身份证可能构成“帮信罪”法官提醒,即便出于帮忙,出借身份证、银行卡等行为若被用于犯罪,也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维权“四步走”
事前防范:妥善保管证件,谨慎授权个人信息;
遗失后立即挂失;
定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核查身份是否被冒用;
发现侵权点点盈,及时取证并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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